结论:会,而且是"不需要证明你们商量过"的那种会。 截至 2026 年 10 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,有六种客观情形直接"视为"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——"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"就是第一项。你在电子招投标系统里看到的"机器码一致",本质上就是这一项最硬的证据形态。
2026 年 10 月 10 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通报(第三批)》(索引号 000013338/2026-00982,2026-10-12 发布,原文见文末),选取 3 类 5 件案例。其中"投标人串通投标"两类,一类是两家的设计负责人为同一人,一类是四家的编制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——都被定性为串通投标,中标无效,且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受罚。
一句话:串通投标的认定,重点早就不在"你有没有商量过",而在"文件里有没有留下你们是一家人的痕迹"。
一、先分清"属于"和"视为"——这是这件事的关键
同样是串通投标,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给了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:
| 路径 | 条文 | 需要证明什么 | 抗辩空间 |
|---|---|---|---|
| "属于" 串通投标 | 第三十九条 | 要证明合谋:协商报价、约定中标人、约定弃标、同一组织成员协同、其他联合行动 | 可以争"从未商量" |
| "视为" 串通投标 | 第四十条 | 不需要证明合谋,出现客观情形即认定 | 极小——见第六节 |
第三十九条列的五项是"有证据证明你们串通",证据链要一环环搭;第四十条是法律推定,只要客观情形成立,认定就成立了。通报里那两件案例,走的都是第四十条的路子:没有人去证明他们开过会、通过气,只查了两份文件是谁做的、人员是谁派的。
二、第四十条的六种情形,逐条对照自己的动作
| 序 | 情形原文 | 现场对应动作(自查用) |
|---|---|---|
| 一 |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| 同一台电脑、同一套模板、同一个标书代做方;文件属性里的作者/最后保存者/机器名重合 |
| 二 |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| 同一个代办人报名、买标书、递交文件、答疑;同一地址寄出投标文件 |
| 三 |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| 项目负责人、设计负责人、关键岗位人员在两家都挂了名 |
| 四 |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| 报价等差、按固定系数上下浮、错别字与错处完全相同 |
| 五 |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| 标书里残留另一家的页眉页脚、业绩表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、文件夹名 |
| 六 |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| 集团财务用同一账户统一出账、同一人代付、同一笔款分拆转账 |
第三项和第六项,是这两年被查得最多的两个"想当然"。 前者常见于"这批人哪个项目都上";后者常见于集团化企业的财务习惯。
三、"机器码一致"到底是什么
电子招投标系统在接收投标文件时,除了文件内容,还会留下制作环境与文件的元数据痕迹。业内口语说"机器码",实际是一组可相互印证的信息:
- 文件属性:作者、最后保存者、公司名、文件版本历史;
- 时间戳:创建时间、最后修改时间、编辑总时长(几家投标人文件的时间线挨在一起就很说明问题);
- 编制环境残留:文档里保存过的路径、打印机名称、模板与字体集;
- 系统侧记录:上传终端标识、网络出口、报名与上传的 IP。
这四项是互相独立的证据(这就是"机器码一致"通常一句话定案的原因)。自查时不能只看"我换了台电脑"——模板、属性、账号、IP 任何一项没换,痕迹就还在。
最容易出事的三种场景(都是一线常见操作):
- 一家代做:把两家的标书交给同一个做标书的人(含"顺手帮他也调一下");
- 同一批人挂两家:为了凑资格,把同一批项目管理成员写进两家投标文件;
- 集团统一出账:保证金、标书款从同一个账户转出。
四、通报点名的三类行为,对照成一张清单
| 行为类型 | 通报里的典型表现 | 处罚依据与后果 |
|---|---|---|
| 投标人串通投标 | 联合体的设计负责人为同一人;编制投标文件的机器码一致 | 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三条、《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:中标无效;按中标项目金额 5‰–10‰ 罚款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 5%–10% 的罚款;情节严重取消 1–2 年投标资格并公告,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|
|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| 提供伪造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;提供虚假项目业绩 | 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四条、《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:中标无效;罚款口径同上;情节严重取消 1–3 年投标资格 |
|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 | 按招标人要求帮特定投标人审核投标文件;评标前把拟中标人名称告知评标委员会内的业主代表 | 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条、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:代理机构与相关责任人一并被罚,影响中标结果的,中标无效 |
注意三类的共同点:罚的不只是企业—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列的处罚对象。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六十八条,每一条都写了个人。投标文件上签字的那个人,是真的在签字。
五、投标前自查清单(按环节落到人)
| 环节 | 责任人 | 自查动作 |
|---|---|---|
| 立项/是否参与 | 经营负责人 | 同项目拟参与的关联主体(含分公司、同一控制下企业)先列出来,判断是否存在人员、资金重合 |
| 人员配置 | 人力/项目负责人 | 拟派项目管理成员(尤其项目负责人、设计负责人、关键岗位)在其他投标人处是否同时挂名,逐个核 |
| 标书编制 | 标书岗 | 一家一份设备、一套模板、一个文档账号;不共用电脑、不共用模板、不代做 |
| 文件元数据 | 标书岗 | 交付前清一次文档属性(作者、公司名、最后保存者),检查页眉页脚是否有另一家的残留 |
| 报价 | 商务/预算 | 报价不做等差、不做固定系数、不做同比例下浮;不出现在其他家文件里出现过的同样错处 |
| 保证金与标书款 | 财务 | 从本主体账户出账,不经集团账户统一代付,不拆分成同一账户的连续转账 |
| 递交 | 代办人 | 不委托同一人/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;不同标段不共用同一递交地址与邮寄人 |
| 证明材料 | 资料岗 | 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走官方可核验渠道取得;业绩落到可查询的项目库、合同与验收资料;只收扫描件的一律退回 |
| 与代理机构接触 | 全员 | 不请代理机构提前看投标文件、不接受"帮忙审标"、不通过代理传递任何拟中标人信息 |
| 同项目投标主体排查 | 经营负责人 | 报名后回头看一次:本标段所有投标人里,是否存在同集团、同协会、同一批人的组合——有就退出 |
六、最容易踩的七个坑
- "不是我串的,是做标书的人顺手做的"——第四十条第一项不看动机,"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"成立即认定。经办人的顺手,是企业的风险。
- "两家是关联公司,但都是独立法人,各投各的"——独立法人不等于独立投标行为;同一控制下、同一批人、同一台机器,反而更容易被一组证据串起来。
- "分公司帮我做的,我们在不同的地市投标"——"同一单位"包含分公司与母公司;异地不是隔离。
- "报价不一样就没问题"——第四项把"投标文件异常一致"和"报价呈规律性差异"并列为两种情形,报价差异恰恰要看有没有规律。
- "保证金从集团账户一起转的,财务方便"——第四十条第六项,直接命中。
- "代理机构只是帮我们看了看"——通报第三类就是把这种"顺手"当违法行为处理的,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一起被罚。
- "以为是小事,结果全案被查"——同一批文件、同一批人,往往是一家被查、几家一起带出;一旦进入调查,全部投标文件都在证据范围内。
七、真被认定了,还能争什么
先把不该争的排除掉:"我们没有串通的意思"这类主观辩解,对着第四十条基本无用——这条条款设计出来就是要绕开主观证明。
能争的通常是三层:
- 程序:调查、告知、陈述申辩、(符合条件时)听证,这些法定环节要依法行使,不要放弃;
- 幅度:是否构成"情节严重"要逐项对照——第六十七条列的四种情形是:以行贿谋取中标、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、串通投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、其他情节严重行为。是否首次、是否主动纠正、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,都影响落在哪一档;
- 连带后果的处理:中标无效之后,已经发生的施工、已付款项、已投入的人员设备怎么结算,是另一条线的问题,要尽早按合同与法律程序同步处理,别等处罚决定下来才动。
说到底:串通投标的防线不在"出事之后怎么辩",而在投标文件交出去之前,谁跟谁是分开的。
更新记录
- 2026-10-13 首次发布。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(2017 年修正)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(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公布,2019 年修订)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六十八条;住房城乡建设部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通报(第三批)》(索引号 000013338/2026-00982,2026-10-10 发文、2026-10-12 发布)。
原文链接: - 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全文):https://www.ndrc.gov.cn/xxgk/zcfb/qt/201511/t20151103_967423.html 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(商务部政策法规库,2017 修正):https://policy.mofcom.gov.cn/claw/clawContent.shtml?id=63629 - 住建部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通报(第三批)》:https://www.mohurd.gov.cn/gongkai/zc/wjk/art/2026/art_50c84626a2264469ae0a4cbfcdab8b0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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